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园**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亚泰浴室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放于33号躺椅柜子里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345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目前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玉洁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亭湖区**园**村**组**号(联系电话:1536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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