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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区**路**号**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家中客厅柜子上的现金1710元及卧室内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2条、玉手镯1个、男女式手表各1块,实物价值共计20668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监控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付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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