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巷**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巷**号。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9月21日被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2月23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芗城区**附近,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芗城(绿牌)*****的一辆黑色冠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77元)。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陈某某该电动自行车主动上交给东铺头派出所值班民警,但未如实供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巷**号;
2.案卷材料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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