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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律师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庄某某、“某甲”、“某乙”、“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五人一起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钻石汇酒吧玩。期间,庄某某与“某乙”发现在钻石汇酒吧保安亭旁边电动车停放处有一辆白色电动车上插有钥匙。因之前陈某某曾让庄某某去偷辆电动车给其使用,庄某某遂询问陈某某是否将该车偷走,陈某某表示同意。因怕被熟人认出,陈某某便决定由庄某某去盗窃,陈某某等人在钻石汇酒吧海滨大道路口处等候庄某某。随后,庄某某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钻石汇酒吧附近超市旁边,再与陈某某等人在钻石汇酒吧海滨大道路口处会合并一起开着盗得的该辆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陈某某、庄某某将盗得的该辆电动车开到陈某某的住处交由陈某某使用。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窃的电动车于2019年11月30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的赃物电动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电动车统一票据、刑事判决书、说明等;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侦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与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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