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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7********,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路**号,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号。200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祁东县鼎鑫车行时,见店内无人,便推走店内1台灰黑色新大洲摩托车,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票;2.证人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提取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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