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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住涟源市**小区****单元**(户籍涟源市******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先后在涟源市经开区木灵村二广高速高架桥下的人民东路花坛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基站(以下简称:中国铁塔湖南分公司)和人民东路拐角处中国铁塔湖南分公司的基站内分别盗得两块黑色中天牌梯次蓄电池(型号:ZTT 48V100AH LithiumBattery),四块白色圣阳牌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型号:FTA12-150-111)和一块中兴通信电源模块(型号:ZXD3000),之后又在涟源市岛石路中国铁塔湖南分公司的基站内盗得一块艾默生通信电源(型号:R48-2900MO)。经涟源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总价值11190元。

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已于2019年11月20日将被盗物品发还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19年9月11日上午,涟源市公安局金凯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经开区木灵村李家组二广高速高架桥下人民东路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平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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