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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居委会。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冷水江市**镇**居委会,来到被害人周某乙家门外欲找周某乙的儿子。陈某某发现其家中无人,且家大门是打开的,进去后发现里面房门未上锁,遂推开门进去,看到桌子上有一台手机,便将手机盗走后离开周某乙家中。随后,陈某某将手机关机后藏匿到周某乙家前方马路边的尼龙布下面。

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搭乘摩托车欲回家时,被周某乙拦下。经村民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陈某某主动带领民警找到被盗手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3.证人周某甲、邓某某、邓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指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矣生

检察官助理:袁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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