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安县茶亭社区对面公交车停靠点,搭乘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发现副驾驶室上放有一台手机,便将该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里带下车,据为己有。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当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东价认定(2019)1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卫红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