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组,现住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2020年1月22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咸宁市崇阳县青山镇南林村及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大雄村等地多次入户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赵某某家,撬开窗户进入屋内窃取现金30000余元。
(2)2019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鄂州市华某某**镇**村**村**号潘某甲家,翻院墙进入屋内,窃取500余元硬币。随后窜至隔壁潘某乙家,撬门进入屋内窃取现金1400余元。
(3)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镇栈咀村肖赵湾28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号杨某某家,撬门进入屋内,窃取现金4000余元。随后窜至该村王某某家,撬门进入屋内窃取一对黄金耳环。
(4)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镇栈咀村袁家咀30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号尹某某家,撬开防盗网进入屋内,未窃取物品。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鄂州市农业局旁“爱饭”餐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3、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3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