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路**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武湖农场高车轻轨站附近,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14元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车锁套开后盗走,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给菜农曾某某。
2019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新河桥下,采取上述方式,将郑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红色优速牌电动车车锁套开后盗走,并存放至临时居住的菜地棚中。
同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新河桥下,采取上述方式,将王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778元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车锁套开后盗走,并存放至临时居住的菜地棚中。
案发后,上述三辆电动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给受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笔录;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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