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园丁路97号门口,将裴某某停在该处的鄂A****6黑色大众轿车右后车窗砸破,翻入车内,将车内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
2019年10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正街2号院内,将姚某某停在院内的鄂A****2黑色哈弗H6越野车右后车窗砸破,随后翻入车内,翻找财物,未盗得任何财物。
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原205公交车终点站停车场,将刘某某停在该停车场内的鄂C****9黑色日产轩逸轿车右后车窗砸破,随后翻入车内,将车内后排座位上的女士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
2019年10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园丁路30号门口,将宋某某停在该处的鄂A****6白色别克威朗轿车右后车窗砸破,将车内主驾驶室车门储物格内的红色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中控台上的现金人民币70元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损毁的车辆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机动车基本信息、维修发票、报价结算单、维修清单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裴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四次通过砸车窗玻璃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取他人财物共1670元,损毁的车辆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3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盗窃犯罪前科,且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