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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采取故意不予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西兰花1份、四季豆1份、佳农厄瓜多尔皇帝蕉1袋、优野甘薯1份、湘村黑猪肋排1盒、毛豆1份、有机上海青1袋、日本进口盛田屋豆腐面膜1罐。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冰鲜小里脊1盒、盒马日日鲜优选湖北藕带1袋、草鱼1条、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优酪乳1组、太古优级白砂糖1袋。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佳沛绿果 6粒大果1盒、优野甘薯1份、冰鲜小里脊1盒。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凤祥食品乐享鸡块1袋、冰鲜小里脊1盒、简爱裸酸奶原味家庭装1瓶。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国宝桥米京山桥米1袋、有机鸡蛋1盒、麒麟西瓜1个、简爱裸酸奶原味家庭装1瓶、盒马有机薏仁米1罐、冰鲜小里脊1盒。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西芹1份、佳农厄瓜多尔皇帝蕉1袋、湘村黑猪肋排1盒、冰鲜小里脊1盒、简爱裸酸奶原味家庭装1瓶。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简爱裸酸奶原味家庭装1瓶、冰鲜小里脊1盒、凤达土山鸡1袋、湘村黑猪肋排1盒。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洛川红富士苹果1份、豌豆荚1份、四季豆1份、湘村黑猪去皮五花肉1盒、湘村黑猪精瘦肉1盒。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麒麟西瓜1个、生姜2袋、日日鲜萝卜菜1份、优野甘薯1份、冰鲜小里脊1盒、湘村黑猪腿肉1盒。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豌豆荚1份、麒麟西瓜1个、佳农厄瓜多尔皇帝蕉1袋、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优酪乳1组、八喜樱桃巧克力口味冰淇淋1盒、盒马日日鲜优选湖北藕带1袋、湘村黑猪肋排1盒、冰鲜小里脊1盒、丝瓜1份、老干妈风味豆豉油辣椒1瓶。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麒麟西瓜1个、澳洲柑四粒装1盒、湘村 黑猪去皮五花肉1盒、湘村黑猪精瘦肉1盒、凤达土山鸡1袋、有机上海青1袋。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采取相同方式盗窃新希望一桶凝酪风味酸乳1桶、湘村黑猪肋排1盒,陈某某在携赃物欲逃离该店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盗商品明细表、商品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订单详情;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作案视频、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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