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道**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本区**开发区**桥下,撬开武汉**建设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集装箱,盗窃集装箱内铁质圆盘33个、钢筋焊接的“地笼”19个以及钢筋100余公斤。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378.2元的价格将铁质圆盘销赃给武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40元的价格将钢筋销赃给他人,“地笼”存放于其废品回收站。被告人陈某某与曾某某予以分赃。

2020年9月4日,公安人员在本区**开发区**街**对面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地笼”16个,后从武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查获被告人陈某某销赃的铁质圆盘33个。经鉴定,上述“地笼”、铁质圆盘共计价值人民币14404元。均已扣押并发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证人阳某某、何某某的证言;5.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玉霞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507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