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份的一天,趁无人之机,翻窗进入本市武昌区杨园街**路**栋**单元**室刘某甲家中,盗得刘某甲的周大福足金手链1条、龙凤图案足金手镯1个、足金耳饰1对(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159元)及玉佛、航空纪念币、人民币600元;及其姐姐刘某乙六福牌足金项链1条、金916手链1条、黄金叶图案足金手镯1个、足金戒指1个(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8元)及breguet牌手表1个。
2019年8月12日、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洪山区**路**何某某经营的**寄售行,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足金项链1条、足金手镯2个、金手链2条、足金耳饰1对及足金戒指1个销赃给何某某。上述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刘某甲及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3.单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还款记录等书证;4.证人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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