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某某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5日被武某某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某某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某某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5月2日凌晨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奇瑞牌面包车进入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ICC环贸中心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武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堆放在停车场内的电缆,用事先准备的美工刀将电缆胶皮划开,将铜线抽出卷好放入面包车后逃离现场。上述铜线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820元。2020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处以同样方法实施盗窃,并将已剖好的7.8米WDZAYJY4*185+1*95电缆放入面包车内,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该电缆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电缆采购协议书、被告人车辆进出记录、被告人指认盗窃时所用车辆、指认赃物、指认作案工具、指认现场、指认现场摄像头的照片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张某某、操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 被告人陈某某7月5日盗窃电缆的测量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某某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明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某某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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