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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马家店派出所安保巡逻队员,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枝江市马家店派出所安保巡逻队员林某某下夜班后回到派出所院内宿舍休息,其将苹果X手机放在枕头边充电,凌晨5时许,同住的安保巡逻队员被告人陈某某起床上厕所见林某某熟睡,临时起意将林某某手机拿走,关机后藏在宿舍衣柜内。当日中午11时乘机将手机带出宿舍。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某来到宜昌合美通讯广场以人民币1000元将手机卖给朋友田某某带来的手机贩。因后悔,10月5日15时陈某某联系田某某将手机赎回,并于10月5日18时在宿舍将手机归还给林某某,林某某谅解陈某某但表示其已经报警,此事要向警察说明,陈某某便与林某某一同在宿舍等警察处理。经鉴定,被盗的苹果X(64G)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说明、手机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IphoneX(64GB)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枝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明红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2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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