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现住南漳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18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漳县九集镇至城关镇的公交车上扒窃作案三起,盗得现金1900元,VIVO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4日10时许,陈某某在南漳县九集镇至城关镇的公交车(车牌号鄂F****6)上,趁乘客刘某某不备将刘某某放在上衣兜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后手机被陈某某扔掉。
2、2019年11月10日9时许,陈某某在南漳县九集镇至城关镇的公交车(车牌号鄂F****6)上,趁乘客黄某某不备用刀片将黄某某的上衣划破,将黄某某放在上衣内兜里的300元现金及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将手机在襄阳市人民广场以100元卖给一路人,所盗现金及销赃款被挥霍。
3、2020年5月11日9时许,陈某某在南漳县九集镇至城关镇的公交车(车牌号鄂F****1)上,趁乘客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裤兜内现金1600元盗走并挥霍。
2020年6月3日,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南漳县九集镇至城关镇的公交车(车牌号鄂F****1)上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两张;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监控视频;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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