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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租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8月16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9月21日。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辖区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小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现代胜达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黄鹤楼1916香烟2条、黄鹤楼硬珍香烟2条、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900元。

(2)2017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酒店对面)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江铃陆风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黄鹤楼(硬珍)香烟2条、现金12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00元。

(3)2017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局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福特轿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4)2017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3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700元。

(5)2017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600元。

(6)2017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马路村委会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丙在此处的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七匹狼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00元。

(7)2017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公司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SUV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8000元。

(8)2017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售楼部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甲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东风标致4008型SUV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六福珠宝女士黄金手镯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6022元。

(9)2017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厂活动广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宝骏SUV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0)2017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1)2017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在此处的一辆棕色广汽传祺SUV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2)2017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帝豪轿车车窗玻璃撬掉,盗窃现金20元。

(13)2017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宾馆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文某某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4)2017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丰田轿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5)2017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台湾路**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6)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马路***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7)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酒店对面)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奇瑞SUV车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8)2017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9组台湾路(汽配城**区后)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19)2017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花园小区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乙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本田CRV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13600元。

(20)2018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马路村委会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丁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黄鹤楼1916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000元。

(21)2018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500元、日本精工男士手表1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799.2元。

(22)2018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局对面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龚某某此处的一辆黑色东风AX7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走现金9000元、黄金项链1条(69克)、黄金戒指1枚(16.9克)、铂金钻戒1枚、硬中华香烟1条、软包玉溪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3943元、黄金戒指价值5864元、中华香烟价值450元、玉溪香烟价值230元。

(23)2018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1600元。

(24)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城**花园小区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标致5008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黄鹤楼1916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00元。

(25)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宾馆旁(***局对面)的停车场,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马自达SUV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26)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本田CRV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27)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小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28)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中观**宾馆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黎某某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29)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8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600元。

(30)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8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100元。

(31)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丙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32)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乙在此处的车辆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33)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搬迁小区5排9单元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现代朗动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1600元。

(34)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4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帝豪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2500元。

(35)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台湾路旁,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万某甲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名爵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男士卡诗顿(仿)1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238.4元。

(36)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安置小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本田轿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37)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安置小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孙某某在此处的一辆银色雪佛兰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100元。

(38)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健身房(50厂活动广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丁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大众宝来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200元。

(39)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东风AX7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200元。

(40)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安置小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别克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1100元。

(41)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9组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800元。

(42)2019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科医院旁**面馆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戊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东风日产逍客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570元、卡西欧男士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418.8元。

(43)_2019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安置小区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北汽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44)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小区5排8栋附近,见被害人王某己在附近的一辆金色比亚迪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未关严,遂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从副驾储物盒内盗窃现金4200元。

(45)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二机电**区(**医院)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庚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本田CRV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46)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中观西路2号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万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色吉利轿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黄鹤楼香烟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6元。

(47)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儿园)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丁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猎豹越野车车窗玻璃撬掉,从车内盗窃现金400元、阿玛尼男士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1196元。

(48)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9组附近,采取平口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大众轿车车窗玻璃撬掉,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私人财物,价值9402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附卷)。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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