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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1999623日因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6年4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五里派出所行政拘留;2017年6月29日因盗窃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2日因盗窃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8月23日因盗窃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21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8日因盗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9时1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龙岗区深圳地铁三号线**站站台垂直电梯口处,盗窃被害人甘某某放在大衣口袋内的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017元人民币)。2020年8月7日,民警在上海浦东看守所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指纹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监控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 刘青青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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