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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45号 

被告人陈楠,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无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村**栋**房。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7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时许, 被告人陈楠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购物广场停车场**火锅店门口停车位,见被害人徐某某的车牌号粤B9H****小车停放在该处,便拉开车门入内,将放在该车副驾驶位脚垫下的一个黑色手提包里的现金和项链一条盗走。经核,被盗现金计有人民币2300元、美金30元、港币300元。同日3时许, 被告人陈楠在南山区**大道辅道宜停车**车位,见被害人魏某某的车牌号粤B3C****小车停放在该处,便拉开车门入内,将该车副驾驶位收纳箱里的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及车上的黑色皮上衣一件盗走。

2020年3月29日凌晨, 被告人陈楠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麻布新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缘之星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

2020年4月 25 日,被告人陈楠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相关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相关销售票据、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魏某某、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楠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舜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楠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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