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号**区**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步行至海口市美兰区**路工商银行ATM机准备取钱,后在ATM机上发现被害人徐某某遗忘的银行卡,且该卡已经输入密码,ATM机操作页显示取款界面,被告人陈某某见状遂起贪念,点击取款2000元人民币,拿到钱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盗窃他人2000元人民币,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等;
5.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2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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