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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号,捕前住三亚市**区**小区**栋**单元**房。因盗窃罪涉嫌于2019年8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在三亚市**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利用“嗅探”设备多次盗刷被害人银行卡。

一、2019年8月3日3时许,盗刷被害人李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10747元。

二、2019年8月4日9时许,盗刷被害人冯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9931.68元。

三、2019年8月4日4时许,盗刷被害人林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171.99元。

四、2019年8月1日3时许,盗刷被害人林某乙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105元。

五、2019年8月5日3时许,盗刷被害人李某乙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2305元。

2019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三亚市**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被抓获,当场缴获OPPO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两台、“嗅探”设备六套。破案后,追回被害人冯某某被盗刷的部分人民币915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OPPO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两台、“嗅探”设备六套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订房信息、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冯某某、李某甲、林某乙、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作案过程演示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结伙利用“嗅探”设备窃取他人财物五次,共计人民币23260.67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12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OPPO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两台、“嗅探”设备六套等暂存于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湾派出所;

7. 书证四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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