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浚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2020年7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两轮电动车七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合计5008元。
1.2020年6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奥斯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145元;
2.2020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被害人姚某某欧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729元;
3.2020年7月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500元;
4.2020年7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赛克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00元;
5.2020年7月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嘉陵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407元;
6.2020年7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绿浩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50元;
7.2020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购物广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奥斯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557元。
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代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军
助 理:张先先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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