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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至定海区白泉镇、普陀区干览镇等地,采用破窗或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盗窃作案17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330元,车窗玻璃毁损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9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金寿新村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倪某某的浙L9****大众轿车,未窃得财物。

2.2020年8月1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青少年宫对面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的浙L8****马自达轿车,未窃得财物。

3.2020年8月11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黄土岭许家附近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的皖K1****本田越野车,窃得香烟1包。

4.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唐某某的浙L2****宝马越野车,窃得钱包1只,苹果蓝牙耳机1副。

5.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金寿新村18幢楼下停车位,破窗进入被害人谯某某的浙BS****本田轿车,窃得人民币500元。

6.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凉子墩新村4幢西侧路边,破窗进入被害人姚某某的浙LV****大众越野车,窃得人民币30元。

7.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老塘山杨家66号旁边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的浙LM****雪弗兰轿车,未窃得财物。

8.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临城万毛线毛竹山菜场附近路边,破窗进入被害人桂某某的浙LZ****别克轿车,窃得手机1部。

9.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小沙中路171号后面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俞某某的浙L6****丰田轿车,未窃得财物。

10.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毛洋周外山路8号门口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浙L3****大众轿车,窃得人民币1100元及钱包1只。

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停车场,拉车门进入被害人王某乙的浙LS****的黑色丰田轿车,窃得矿泉水1瓶。

12.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定马线柯子岭13号门口,破窗进入被害人卢某某的浙LK****雪弗兰轿车,窃得化妆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元)。

13.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上沙头200号门口,破窗进入被害人丁某某的浙L3****奥迪Q7越野车,窃得人民币600元。

14.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普陀区展茅临近黄杨尖隧道右侧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的川H5****斯威SUV车,未窃得财物。

15.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沧海新村北侧安置房停车场,破窗进入被害人朱某某的浙L3****雪弗兰轿车,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元)及充电宝1个等物。

16.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金寿新村23幢楼下停车位,破窗进入被害人王某丙的浙LG****长安SUV,窃得人民币12100元。

17.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蔡家墩99号门口,破窗进入被害人邱某某的浙LF****奥迪轿车,窃得人民币100元,中石化油卡1张(内有人民币1000元)、链条包1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化妆包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卢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珉江

检察官助理:郑琀予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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