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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0******,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2012年3月22日因盗窃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街道**路**美容院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前台的一只手提包,包内有一个黑色钱包和一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33元)。被告人陈某某在路边将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400元盗走,把手提包(内含钱包、金戒指)扔在路边。

2020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搜查了被告人陈某某***村的住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4170元。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在路边找回手提包、钱包、金戒指。另,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张、天眼查资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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