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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里(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2013年5月2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3月2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4月1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月21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西湖区**镇**路农贸市场正门,窃取被害人周某某挂在电瓶车上手提袋,内有芒果一个、葡萄一串、衬衫一件。

2021年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西湖区**镇**街**局东边空地,窃取被害人戴某某种植在此地的青菜、萝卜若干。

2021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本市西湖区**镇**街**局东边空地,窃取被害人戴某某种植在此地的大蒜、包心菜若干。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旭静

检察官助理:王  润

2021年2月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仙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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