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先后5次在安吉县**街道**花园盗窃**公司铜电缆,共计盗走100对铜电缆线100米,200对铜电缆线800米,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4 000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吉县**街道**小区附近,盗窃**公司100对铜电缆线200米,销赃后得款1 000元;
3.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吉县**街道**新村,盗窃**公司100对铜电缆线100米、200对铜电缆线100米,销赃后得款1 000元;
4.2020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吉县**街道**小区盗窃**公司200对铜电缆线200米,销赃后得款1 200余某某。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盗窃8次,犯罪所得共计17 20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吉县**街道**自然村附近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和**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某某赔偿5万元人民币,目前已赔偿损失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电缆线规格及明细表、赔偿协议、转账凭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蜂、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若一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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