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榭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 因赌博,于2006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五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他人四次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窃取财物,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360元、香烟二十四包(价值合计人民币108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孙某某(已判刑)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文花园东区26幢附近,由被告人陈某某望风,孙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黄某某的浙B8****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孙某某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文花园西区11幢、15幢附近,由被告人陈某某望风,孙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的浙B9****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从被害人胡某某的浙B6****面包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3.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结伙肖某某(已判刑)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景大酒店附近,由被告人陈某某望风,肖某某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该酒店,窃得被害人严某某放在吧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60元、黄金叶(天叶)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94元)、黄金叶(天香细支)香烟二包(价值人民币97元)、钓鱼台(84MM细支)香烟二包(价值人民币89元);

4. 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结伙肖某某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民乐大酒店附近,由被告人陈某某望风,肖某某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该酒店,窃得被害人沃某某放在吧台内的冬虫夏草(和润)香烟十九包(价值人民币806元)。

2020年4月16日上午,民警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休闲网吧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严某某、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孙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君德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6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