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7〕4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务农,住浏阳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4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租用张某乙的牌照为湘******蓝色福田牌随车吊,窜至**乡本市**乡**村**片**广场,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承包的**乡农网改造工程后购置的放置在此处的12米长水泥电线杆三根。经鉴定:上述三根水泥电线杆价值人民币3300元。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陈某某已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谅解书、照片、新装材料汇总表、记账凭证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③证人彭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戴某某的证言;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⑤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振
2017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浏阳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492****,1887424****。
2、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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