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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街**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开着赵某某的客运汽车(川******)来到龙马潭区摇翔路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停放在该路口贾某某所有客车(川******)内的加油卡盗走,被告人陈某盗走加油卡后联系王某某一同到达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加油站,被告人陈某将该加油卡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用该加油卡消费2346.46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将盗刷加油卡的柴油卖予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2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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