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8月10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窜至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区,将被害人王某乙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一组5块电瓶盗走。
2.2019年2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窜至河南省通某某幸福路东段原公疗医院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丙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4块电瓶及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4块电瓶盗走。
3.2019年农历正月下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从河南省新郑市港区实施盗窃后途径尉氏县大营镇时在密杞路与大马路口西侧将史某某停放在自家寿衣店门前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4块电瓶盗走。后又向东行驶至大营镇下王村路将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自家所开的王记牛肉胡辣汤店门前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一组4块电瓶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5块天能牌干式电瓶、16块超威牌电瓶的市场价值共计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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