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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组。因殴打他人,2009年9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0月9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3时许,在宜阳县香鹿山镇逸龙湾洗浴中心二楼大厅,被告人陈某某趁睡在其右侧床位的被害人裴某某熟睡之际,将裴某某放置在床边的竞速黑色vivo iQ00Pro手机盗走。经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为2154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等证据;

4、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李战国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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