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5********,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2019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盗窃摄像头(带支架)两个。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家的白色吉利轿车(车牌号:冀C*****)从秦皇岛市抚宁区**乡**厂**号楼原料车间的西侧车间盗窃一台切割机、一台台钻、一个台钳、半编织袋管件。
3、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家的白色吉利轿车(车牌号:冀C*****)从秦皇岛市抚宁区**乡**厂**号厂房联合车间盗窃七根黑色电线、五条消防水带、一个消防水枪、三个消防应急灯。
4、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家的白色吉利轿车(车牌号:冀C*****)从秦皇岛市抚宁区**乡**厂**号楼原料车间的东侧车间盗窃两个导链、一个乙炔瓶、一个氧气瓶。
5、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家的白色吉利轿车(车牌号:冀C*****)从秦皇岛市抚宁区**乡**厂**号楼原料车间的东侧车间盗窃三个氧气瓶,其驾车驶离**号楼原料车间区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抚价公认字[2020]第1号;
6搜查、扣押、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陈某某出入玻璃厂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青
检察官助理:王 琦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光盘6张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汽车一辆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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