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献县中医院七楼楼道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时,盗窃其一部红色苹果XR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34.4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5鉴定意见: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手机价格评估报告书;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常丽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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