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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街**号,因盗窃,于2020年1月2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7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玖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曲阳县**镇**村北部382省道路西**加油站停车场,发现该停车场内有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遂产生盗窃该车的念头。当晚,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停车场内将该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在曲阳县**镇**公园附近的自然石展区内的土路上。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面包车并发还车主。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菱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633元。

2、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及曲阳县**镇**村的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曲阳县**乡**村村北的石**水边平地处,趁到该地游泳的王某某和李某某不备盗走王某某的OPPO R15手机、李某某的苹果6PLUS手机、苹果8PLUS手机,后二人离开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三部手机并发还机主。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认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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