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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高县人,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附**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和2020年2月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在**派出所旁的一所废旧幼儿园(原**有限公司老厂房),盗窃5个铝合金窗户,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经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铝合金推窗价格为730元。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骑电动车在**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厂房内,掰烂铝合金推窗后盗走,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最后一次盗窃时,被告人陈某某将铝合金推窗捆成三捆,在将最后一捆搬出围墙时被群众发现,陈某某逃离现场。经核实共盗窃438扇铝合金推窗。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铝合金推窗价格为28291元。

3.2019年5月17日、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两次在**粮食储备库内的**有限公司,将8个铝合金推窗掰烂偷走,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铝合金推窗价值共计16689元。

4.2019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在**镇**村的**铝合金加工厂,共盗窃8个铝合金推窗,作案时被群众抓获,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铝合金推窗价格为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部分盗窃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至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晓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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