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5月1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2015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7年8月28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2020年8月17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2月7日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街**巷**幢**单元**室,趁人不备,窃得悠客牌行李箱一个,价值人民币407元,力卡牌毛线衣一件,价值人民币83元,快鱼牌毛线衣一件,价值人民币90元,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3元,MINISO牌电动剃须刀一个,价值人民币28元,BAOHUA牌双肩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Semir牌夹克外套两件,价值人民币60元,Semir牌牛仔裤一条,价值人民币33元,季成牌船袜两双,价值人民币6元,价值合计人民币1050元。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证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辨认等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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