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晚托班教师,住本市京口区**庙**号楼**栋**室(户籍在本市润州区**区**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京口区招商市场一楼38号店铺内,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用田某某的手机从田某某支付宝账号向自己母亲孙某某账号内偷转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上述方式,盗窃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9月25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上述方式,盗窃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制作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委托调查函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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