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时代街43号卡漫莫尼蛋糕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朱某某价值人民币2775元的坤豪牌电动车一辆。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单等书证;
2.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罗明燚
2020年11月25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3********);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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