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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聋哑人),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尤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期间,在苏州市吴某某、高新区等地盗窃作案三次,共窃得手机3部,价值合计人民币2592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3日14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街道**饭店,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尤某某放置于店内的价值人民币1577元的OPPO手机1部。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8日16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号**幢**室被害人万某某的租住处,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万某某放置于室内的价值人民币210元的华为荣耀6X手机1部。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9时许,至苏州市高新区**花苑**街**店,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放置于店内的价值人民币805元的华为荣耀8C手机1部。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追缴的2部华为手机以分别发还被害人潘某某、万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尤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尤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2部(照片);

2.扣押、发还清单,残疾证等书证; 

3.被害人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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