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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7********,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姜某区**镇**人家**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泰州市姜某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私自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注册微信昵称为“**”的微信账号由自己使用,又私自将王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绑定至该微信账户,并设置支付密码。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私下分多次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资金充值至上述微信零钱内由其本人使用,合计盗窃人民币38128.9元。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季晨  

检察官助理  尹玉霆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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