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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泗阳县**乡**小区南门,将唐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及电动三轮车内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乙、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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