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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312国道好孩子公司停车棚盗窃被害人毕某某名爵踏板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32元。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好孩子公司停车棚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新日牌骑跨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9元。

2020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好孩子公司停车棚盗窃被害人魏某某小刀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勇 

  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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