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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路**号**网吧**号桌,窃得张某某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路**号**网吧**号桌,窃得朱某某的黑色华为荣耀30S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806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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