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1818美食广场西侧巷口,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大洲牌炫果-2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40元。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登记信息、微信收款记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手机截图;
7.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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