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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湟里镇**村委****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湟里镇**村委****号被害人周某某暂住地,拉破纱窗入室,使用放置于墙边的撬棒将房间写字台抽屉撬开,窃得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旅馆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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