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20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太仓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于2010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之际,窃得其包里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后被告人陈某某持盗窃的银行卡,在常州市天宁区**广场**号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先后二次从被害人朱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共取款人民币59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9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太仓市**镇**园**幢**室,联系电话:1391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