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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身份证号码3208262001********,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整形医院收银员,住南京市浦口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商品店,通过衣服口袋藏匿等方式多次盗窃店内商品,盗窃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蜗牛气垫调控密粉1瓶、眉笔1支、眼线胶笔1支、水润遮瑕液1瓶、雪纱丝柔防晒隔离霜1瓶。

二、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窃得眼影盘1个、口红1支。

三、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多维光护沁融水感防晒液1瓶、水润多效防护防晒霜1瓶、太阳镜1副。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后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第二起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陈某某另退赔人民币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福商品店商品销售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迟晨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771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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