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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7********,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江某某高泽源林场原厂子铺柑桔示范场时,发现该场内的一棵桂花树下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没有锁龙头锁的无牌照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陈见四周无人看管,便将该摩托车推到几十米远的场门口,用捡来的削笔刀将摩托车的线路割断,然后再将线路接上点火的方式将摩托车发动,将摩托车偷走。

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江某某千家峒瑶族乡山口村时,发现被害人首某某骑着一辆灰色的雅迪牌电动车回家后便锁门离开,陈见首停车的这栋房子刚装修,无人居住且二楼阳台的门是打开的。于是当日晚上22时许,陈在确定房子无人居住后,通过房子二楼阳台,发现首停放在一楼客厅的雅迪牌电动车,电动车钥匙还插在电动车上面,旁边还有一个骆驼牌蓄电池,陈随即将电动车及充电器、蓄电池及充电器全部偷走,并供自己使用。

经江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被盗的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2100元;首某某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骆驼牌蓄电池及九州行牌充电器价值1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财物均被从其家中搜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充电器、蓄电池等物证照片及扣押清单;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票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8.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皇增

检察官助理:刘亚琴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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