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汕尾市城区**小区物业管理员,汕尾市城区人,户籍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新城居委**路**号,住汕尾市城区**栋**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私下在汕尾市区**小区供电企业公线上驳接电线至其承包的该小区物业保卫室和其居住的该小区**号房,盗窃电能供电给保卫室和其住宅内空调、电冰箱等电器使用。2019年11月18日,汕尾市城区相关部门在开展反窃电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的窃电事实,并将陈某某传唤到案。经供电局计量部门核算,被告人陈某某窃取的电量共计25238kwh,价值为人民币16813.28元。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将陈某某窃电期间的追补电费和违约电费合计67255元退缴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通过其家属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20年1月20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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